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_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有哪些
作者:hacker | 分类:密码破解 | 浏览:269 | 日期:2023年03月30日检察院会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简历吗或者法院会调查吗?
检察院会调查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的简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检察人员应如何收集各种证据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核查,需当事人签署什么文件?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需当事人签署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的文件一般有:讯问记录、书面意见,如果不起诉的,还有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准备的报批材料是什么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时候,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提交提请 批准逮捕 书、案卷材料和搜集到的 证据 ;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公检法到银行查询嫌疑人的存款情况需提供什么
执法人员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的工作证件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不受任何单位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到银行查询个人账户时,应该出示个人工作证件,以及县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才可以协助查询。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是执行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凭证。需要填写文书发文字号,发往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名称,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称,最后填写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的印章。
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能仅理解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进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汇出、汇入的款,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论是以真名、假名、化名、亲友名称或以转交方式进行的存款、汇款,均可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侦查人员在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任务 时,应当向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决定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未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侦查人员无权自行对犯罪 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同时查询、冻结还必须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 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 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检察院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需要什么证件??
检察院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应当出示检察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检察院查嫌疑人的材料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