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_企业两不找人员什么意思
作者:hacker | 分类:doss攻防 | 浏览:120 | 日期:2022年07月13日文章目录:
- 1、二十多年了”两不找”,单位没给交任何保险,马上要退休了,怎么办?
- 2、国有企业两不找的人,能与解除劳动合同吗
- 3、“两不找”人员如何办理医保社保?
- 4、请问什么叫做“两不找”人员?
- 5、老董说法:企业辞退员工,长期两不找怎么认定劳动
- 6、“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二十多年了”两不找”,单位没给交任何保险,马上要退休了,怎么办?
1、 要求单位补交保险。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2、 职工依法参保是带有强制性的! 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保险补缴对象:
1、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保险。
4、 保险补缴年龄
1、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保险手续。
2、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3、 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5、保险补缴材料 :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拓展资料:
劳动者不交的后果
1、 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有条件限制,需要缴纳养老金满15年以后,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而医疗保险则需要缴满20年才能够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缴费越久越多,则享受到的金额、福利越多。
2、 在部分城市无法买房 不少城市都将买房的条件直接和社保挂钩。
国有企业两不找的人,能与解除劳动合同吗
长期两不找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的平均公司可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的工资确定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或者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通过该证明也可以计算出该期间员工的平均工资。
“长期两不找”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放过工资及其他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虽然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证明已将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
“两不找”人员如何办理医保社保?
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你和原来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吗?如果没有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那么你还是原单位的职工,单位有义务为其按比例缴纳社保费
单位签的“两不找”合同,只是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约定,只要双方认可,应该没有问题,但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单位这样做是欠妥的。你和单位只要不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享有现有单位职工享有的所有待遇。
你可以去单位要求给你缴纳应缴的社保养老和医疗,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去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你肯定会胜诉的
补充什么是企业两不找人员:我说的方法已经是目前能做到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了
请问什么叫做“两不找”人员?
是指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无法安排工作,又长期脱离企业自谋 职业的人员。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解释
老董说法:企业辞退员工,长期两不找怎么认定劳动
所谓“长期两不找”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但双方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而如今,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补发工资福利待遇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等。就如本案中,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荣就未到电管站上班,之后农电总站停发了徐根荣的工资,但双方也未办理移交手续,虽然诉讼过程中,供电局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徐根荣,而在15年之后即2008年,徐根荣向供电局要求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费等,本案纠纷就可以认为是符合“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在此情形下,应如何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实践当中各地法院处理不一。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考察以下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根据上述要件分析,在“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中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是考察双方是否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
“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虽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若干年后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或生活费等。 审判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关系既然是依法建立,也应依法解除,因为我国劳动法律并无劳动关系自生自灭的规定,劳动者虽然多年来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对此行为未作处理存在过错,因此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既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在上述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理应承认劳动关系的实际解除,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主体适格,即符合劳动法律对于主体的要求。二是必须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并接受管理,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四是必须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基于上述四个要件,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实际解除符合客观事实。另外,从法律的公平原则考虑,如果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无疑是对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因此,对于这些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认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导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