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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找人做事摔伤谁负责_包工头底下做事受伤找谁赔偿

作者:hacker | 分类:网络黑客 | 浏览:219 | 日期:202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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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活包给工人工人摔伤了工人是不是需要负责任

不需要负责任。如果雇员在干活中摔伤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业主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业主追偿。

法律分析

雇主与工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也首先归属于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家里盖房子,请的工人做事摔伤了,事故由谁负责

需要接收劳务的一方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都上来了,自建房屋、整修房产的事情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城郊或者农村。

不过,自建房屋容易产生纠纷,其中还有一定的风险。自建房屋出事故房主、包工头共赔6万多元

张某是个包工头,但他并没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建筑资质证书。

2016年6月,李某位于南阳市镇平县临街商铺需要改建,便将该房屋改建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召集高某及另外三人从事该房屋改建工程。

2016年6月9日下午,当高某跟随张某进行房屋改建时,墙体突然倒塌,将高某砸伤。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高某的左前臂构成十级伤残,左小腿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双方闹上法庭。南阳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包工头张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50%,共计4万余元;房主李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30%,共计2万余元。

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负责案件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包工头张某常年从事建筑行业,并承揽业务,雇人干活,李某的房屋改建工程交由张某施工,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高某及其他三人由张某召集施工并发放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用关系。高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主指定的劳务活动中受到损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李某所改建的房屋涉及墙体改造、拆除,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选择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但李某选取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承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某在从事危险劳动过程中没有注意存在的危险,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张某、李某的责任。

为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法官建议,房主和包工头应当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同时加大安全投入,为工人提供较为完善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人建房时受伤 房主、包工头都要担责

找人盖大棚包工头找的人受伤了,我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你和包工头有这方面协议,你是可以负责包工头找人做事摔伤谁负责的,如果包工头没有这方面协议,在你这里出了大包工头找人做事摔伤谁负责的工伤,你是要负责任的

我带着几个人跟着包工头干活,工人摔伤了,我有责任吗,占几成?

不需要承担责任,包工头应该承担责任。包工头是直接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当在工地受伤后,首先需要做工伤鉴定,保留相关证据,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老板协商要求赔偿。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包工头跟工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人在工地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包工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包工头对工人的管理活动中,包工头是受益人。包工头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工人在从事劳动中,包工头获得利益,责任也首先归属于包工头。既然包工头对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人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家里盖房子,请的工人做事摔伤了,事故由谁负责?

看你怎么操作的。如果你个人请的个人来工作,那么就由你负责。如果你请的单位,那么就由单位负责。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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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游客 2022-08-14 · 回复该评论
文章目录:1、我把活包给工人工人摔伤了工人是不是需要负责任2、家里盖房子,请的工人做事摔伤了,事故由谁负责3、找人盖大棚包工头找的人受伤了,我需不需要承担责任?4、我带着几个人跟着包工头干活,工人摔伤了,我有责

访客 游客 2022-08-14 · 回复该评论
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张某、李某的责任。为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法官建议,房主和包工头应当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同时加大安全投入,为工人提供较为完善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

访客 游客 2022-08-14 · 回复该评论
某的左前臂构成十级伤残,左小腿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闹上法庭。南阳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包工头张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50%,共计4万余元;房主李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30%

访客 游客 2022-08-14 · 回复该评论
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老板协商要求赔偿。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需要进行赔偿。法律分析包工头跟工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人在工地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包工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包工头对工人的管理活动中,包工头是受益人。包工头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工

访客 游客 2022-08-14 · 回复该评论
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闹上法庭。南阳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包工头张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50%,共计4万余元;房主李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30%,共计2万余元。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负责案件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包工头张某常年从事建筑行业,并承揽业务,雇人干活,李某的房屋改建工程交由张某施工,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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