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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查酒驾4人_武汉凌晨有查酒驾的吗

作者:hacker | 分类:密码破解 | 浏览:78 | 日期:202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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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实行酒驾同车、同桌“连坐”处罚,怎么看?

首先,地方交警“连坐”之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规章,但同时为了规避地方政府自我扩权,《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仅在于: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而具体需要,以及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言之,对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如因迫切需要,确实可以先行制定地方规章,但是如无上位法授权,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显然,武汉交管局拟出台的此项举措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在法治政府背景下,不应当获得支持。

其次,关于“连坐”中报警才能免责的规定: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法违规驾驶,但是对于同车人、同桌人该如何采取具体行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为法治之核心原则!

其实,口头上的劝阻也算是尽到了一定的义务。在现实中,同车人或同桌人与驾驶人关系很复杂,可能是深交的亲朋故友,也可能是萍水相逢的陌生过客,但不管是哪种人,如果要求必须打110才算是尽到了劝阻义务,不仅有违法治原则,也违背社会伦理。

在此可以回眸一下历史文明,在古代法统中,执政者就知道“亲亲得相首匿”的价值所在,具言之,就是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该封建规定与当今法治理论不符,但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若以破坏交际圈及亲朋关系为代价,倡导“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群众斗争精神,不仅于法无据,社会危害性甚至会远大于酒驾醉驾行为本身。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仅可以进行口头申辩,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再次,此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酒驾、醉驾“连坐”的想法,并非新创意。早在2009年,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有这想法,后来不了了之;2014年,深圳交警也有这想法,后来也只能搁浅。退一步讲,即便当年公安部的规章得以实施,从法律的层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这种规定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困境,这里面有多种因素、多种情形需要考虑,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最后,酒驾“连坐”执法方式如果获以实施,该注意什么?应遵循什么法律规则?

该“创举”如果获以通过实施,必将对交通违法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我们不能挖肉补疮,得不偿失,必须要遵循行政法领域所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信赖利益保护、权利救济等原则。其实,任何行政举措出台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如果同时会带来更多新的问题,甚至弊大于利,我认为有关单位应当再研究、再考虑。至少,底线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兼顾国民的普遍情感。

领导遇查酒驾逃跑被直播,警方对此有何说明?

目前国家进行规定武汉查酒驾4人,如果进行饮酒或酒驾武汉查酒驾4人的话武汉查酒驾4人,一定会受到相关武汉查酒驾4人的处罚。现在目前有很多的人,他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喝完酒之后,绝对不会进行开车。而有的人却时刻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警察不会将它进行查处,在喝完酒之后继续在路上进行行驶。这样侥幸的心里是十分不正确的,如果在路上遇到行人的话,很可能会造成行人的生命安全。

在武汉发生了一件事情,那就是警察在直播酒驾的时候查出了一位人员,他是武汉工程大学的一名职工。当时被警察进行查处的时候,他在现场还进行逆行逃跑,之后被警察进行控制。在警察要求他进行久经测量的时候,他拒绝不配合该事项,被警方直播到了网上。

很多网友都对这位职工进行吐槽,毕竟作为老师,没有做好榜样,在警方进行查处的时候拒不配合,没有起到一个很好的带头作用。在之后该校的学院对名职工进行了指任,声称他是某学院的班主任,警方对这名职工进行酒精检测的时候,酒精含量为零。

虽然这名职工他没有开车的时候喝酒,但是他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开车的时候一定不要进行喝酒。如果酒精含量过高,很容易会麻痹人体的神经,造成短暂的反应失效。在遇到行人的时候,很可能会因为刹车不住撞倒行人,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目前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都是因为酒后进行驾驶才会导致酒后驾驶,目前已经被列为车祸死亡的主要原因。很多车祸在出事故的时候,警方都会测量司机的酒精浓度,看他们是否喝酒。酒后驾车的危害力是很大的,在之前我们就已经看过很多的案例了,所以在今后开车千万不要饮酒。

武汉查获醉驾人数增长近四成 “零容忍”

今年以来,武汉市交警现场查获醉驾犯罪嫌疑人5146人,比2018年上升38.4%;涉酒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34.3%、47.8%。

涉酒交通事故大幅下降是好事,可是,为什么醉驾司机反而越查越多?交管部门根据数据分析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交警查处力度持续加大,“漏网之鱼”越来越少;二是酒后驾驶人数持续下降,“喝酒不开车”日益深入人心。

武汉交警特别提醒,元旦、春节将至,为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将持续开展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时空”覆盖整治,始终坚持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死刑!男子酒驾连撞4人,活活“拖死”受害者:体无完肤,你怎么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对司机也是对别人人身安全,最负责的警告。每年有许多家庭,许多生命因为个别不遵守规则的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但往往有些人,依仗自己的家世或者驾驶技术,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曾经轰动一时的玛莎拉蒂事件就是因为饮酒开车,导致三个家庭支离破碎,这些血的教训依然不能让那些人惊醒。这不,又有一个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的男子,因为酒驾连撞四人,活活拖死受害者,被判处死刑,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

事情经过:

饮酒驾驶,连撞多人,

事发时间要追溯到2017年8月9日,地点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大概在晚上九点多,晚饭过后到处都是乘凉遛弯的行人。司机吴惠忠驾驶私人轿车,路过沂山路某路口时将行人刘某撞倒。通常看自己开车撞倒行人,司机一般都会下车查看,但是吴惠忠并没有停车,而是立马加速向前行驶。

在行驶途中,距离第一事发地点不远的位置又将骑电动车的钟某父女三人撞倒。不知道时酒精作用,还是司机丧心病狂。接连发生撞人事件,依旧没有停车,并下车查看,反而继续加速想逃之夭夭。围观群众发现事情不妙,立马上前阻拦。

肇事逃逸,拖死受害者

司机吴惠忠在群众的围追堵截下,还是加速行驶一公里左右。在撞倒钟某父女三人时,因为角度问题,骑车的钟某卡在了吴惠忠前保险杠。只顾加速逃跑的司机,硬生生将钟某拖行一公里,导致钟某体无完肤,在抢救无效后身亡。

随后无良司机吴惠忠在群众帮助下,被玉林市警方控制,当场检测发现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1毫克,属于严重的醉酒驾车。

处罚结果

经过相关部门对事发现场,以及目击者讲述调查,并且与几日后开庭公开审理吴惠忠案件。公诉人的意见是,吴慧忠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呈堂证供,一审判决吴惠忠死刑。据现场目击者称,被拖行受害者惨不忍睹,而且被撞伤的行人均受伤严重。这样的人间恶魔,只有死刑才能告慰无辜受到伤害的人。但是就这样一位恶魔,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要求。

并且寻得律师帮助其推脱吴慧忠的辩护律师认为,不应该指控吴慧忠故意杀人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想保住他的性命。

吴慧忠称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是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一审并没有采取他的辩护陈词,而是以故意杀人判处他死刑,随后他上诉,二审认为吴慧忠故意逃逸,在众人眼下拖死被害人,致被害人钟某体无完肤,手段极其残忍,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维持死刑原判。

醉驾法律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结语: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这起让人揪心的玉林8.9汽车撞人案件,历时几年终于在2020年3月13日落下帷幕。受害者家属在宣判当日痛哭不已,仅仅是出来溜达了一小会,就阴阳相隔,恶魔被判处死刑,才能让逝去的人安息。

喝酒不开车,早就不是一句口头转述的要求。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这一不负责行为,出台了专门的处罚条例。并且经过多方商量修改后,给予严重处罚。这也是为了让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能够引以为戒。酒驾和醉驾对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是金钱能弥补的。不能等到事情发生了,才知道悔恨,那些因为你一时放纵,受到伤害的人该怎么办?

吴惠忠最后的结果无疑是大快人心,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不要侥幸想着违法乱纪,也不要拿自己和别人的额生命开玩笑,因为代价是沉重的。最后告诫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坚决不能喝酒。

武汉酒驾新规规定一人酒驾多人将同时接受教育?

据报道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

报道称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加大对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关于具体执行的举措,目前仍在研究当中,上述新政已于即日起实施,系针对酒驾致事故多发的现状而设,目的是为宣传教育。

武汉市汉南区交巡警大队一名民警表示,新政目前已经开始实施,新政的制定中已经考虑到不同的情形,因此对酒后驾车和醉驾作出不同的处理。上述民警称,出台此项新政,系因酒驾事故危害性较大,而对同车和同桌者均提出处罚,也是“尽量起宣传教育作用”。

酒驾害人害己,希望这项举措可以再度的减少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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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游客 2022-07-16 · 回复该评论
注意什么?应遵循什么法律规则?该“创举”如果获以通过实施,必将对交通违法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我们不能挖肉补疮,得不偿失,必须要遵循行政法领域所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信赖利益保护、权利救济等原则。其实,任何行政举措出台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

访客 游客 2022-07-15 · 回复该评论
”受害者:体无完肤,你怎么看?5、武汉酒驾新规规定一人酒驾多人将同时接受教育?武汉实行酒驾同车、同桌“连坐”处罚,怎么看?首先,地方交警“连坐”之规定,并无法律依据:省级政府和较大市的人

访客 游客 2022-07-15 · 回复该评论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

访客 游客 2022-07-15 · 回复该评论
章的权限仅在于: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而具体需要,以及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言之,对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如因迫切需要,确实可以先行制定地方规章,但是如无上位法授权,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显然,武汉交管局拟出台的此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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